JUSTICE 公正课笔记 19-20
第二十一课:社群的要求
康德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不同之处:
康德认为:支持在权利公平的框架下,让人们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者正义的原则,强制地建立在某种特定的美好生活方式之上,则是另外一回事。
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探寻理想的宪法,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最好的生活方式。
法律的意义:
to 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全部意义、建立城邦的目的就在于塑造公民的性格,在于培养公民的美德,在于培养公民的卓越品性,让其可以过上美好生活。
to 康德:
法律的目的、宪法的意义并不是引导或者推崇美德,而是建立一种公平的权利框架,在此框架下,公民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所认为的美好生活。
差别在于他们对于法律的、宪法的作用,政治意义的认识。这些差异的背后,是他们对“作为一个自由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
问题:作为一个自由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
亚里士多德来:只有当我们有能力实现我们潜质,我们才是自由的。而这就将我们引到了关于相称的问题上来,人与他扮演的角色之间的适合度。所谓过自由的生活,就在于使我的潜质得以实现。
康德:自由是自主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味着按照我给自己定下的律令行动,自由即自律。在康德和罗尔斯眼里,道德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在于,人是自由和独立的自我,能够选择他自己的目标。这种自我的形象是自由独立的。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不受任何束缚的视角。因为它认为,作为自由的道德主体,我们不被任何并非我们选择的历史、传统、或承袭下来的境况所束缚。因此我们在选择之前,不受任何道德纽带的束缚。
对历史健忘的态度相当于是一种道德缺席,一旦你认识到我们是谁,从中了解到我们的义务,这些义务就不能也不应当从赋予了我们意义的生活历史中分离出来。他说:“叙事式的观点与个人主义的对比是明显的。我的生活故事总是镶嵌在我所在的、赋予了我身份标识的社群的故事里。我是带着历史而生的,试图斩断与过去的联系就会使我现在的关系变形。”认为自我是不能也不应当从它与社群关系、历史、叙事的特定纽带中,分离开来。
第二十二课:我们忠诚在哪里
对于维持团结或社群成员的义务的最有力的反对观点:
1、如果义务源于社群成员资格和身份,而我们又身处多个社群,那岂不是意味着我们的义务有时候会相互冲突?
2、有些情况下,所谓的维持团结或社群成员义务的道德力量,更倾向于情感,某种情绪化的东西,而并不是真正的道德义。
3、所有的爱国义务,或者社群的、成员身份的义务,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自由的观念基础上,并且应与自由主义完美地相容。所以,这些义务应留给我们选择的余地。反对把爱国主义理解为是一种无需经过我们同意的、维持团结和社群成员的义务。
罗尔斯说,一个人参加竞选,或参军,他们都应是自愿做出的选择。公民没有任何政治义务。因为我们不清楚,需要有什么东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及谁在执行这种约束。所以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并没有政治义务,除非某个公民自愿地、经过其同意地,承担或选择那样一种义务。 这与另外一种反对意见有关: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可以选择去,表达我们对于国家、人民和家庭的忠诚,只要我们在承认普遍义务具有优先性这个准则内不做任何不义之事就行了。
4、有人认为,作为社群成员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集体的自私,我们怎么还要以此为荣呢?
来自美国历史上的一个人物,Robert E.Lee。在南北战争前夕,他是联邦军队的军官。他反对脱离联邦,被当成是叛徒。当战争逼近,林肯提出让Lee全面指挥联邦军队。而Lee拒绝了。Lee在一封给儿子们的信中,描述了他为什么会拒绝:“以我对联邦所有的挚爱,我也无法作出决定去反对我的亲友、我的孩子、我的故乡。如果联邦瓦解了,我将返回我出生的州,去和我的人民分担不幸。守住她后,我再也不会拔出我的剑。”
对于忠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但社群主义者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
那些反对把对社群的忠诚,作为一种独立的道德判断标准人,他们的担忧是,这种做法,不能找出普遍适用的公正原则,因为我们都生活在某个特定的社群中,我们对什么是美好生活,看法不一样。在选择时,我们到底是先考虑关系最密切的社群呢还是应从最广泛的社群的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