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公正课笔记 23-24
第二十三课:对同性婚姻的争论(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康德和罗尔斯关于唯意志论的理念,是非常有力和具有解放性的。他们理论另一个更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普遍愿景:即不带偏见,不带歧视,把“人”当做“人”看待。 所以,相比我们作为人本身的普遍义务,成员义务是次要的。
如果忠诚必须永远优先于其他特定的义务,那么,朋友和陌生人之间的区别就理应不存在了。这种对朋友利益的特殊关照,将成为一种偏见,它将成为衡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的一种尺度。但假如你仔细地思考一下这个观点,它会把我们引向怎样一个道德世界,怎样一种道德构想?
由孟德斯鸠引发的启蒙运动也许给出了一个最有力的、最终极的、最诚实的解释,它解释了这种无情的、普遍化的做法将会把我们引向一个怎样的道德构想世界。下面是孟德斯鸠的表述:“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会帮助最疏远的陌生人,就像帮助他的朋友一样。如果人们是完全高尚的,他们就不会有朋友。”
很难想象这样一个世界,里面的人们是如此有道德,以致于他们没有朋友,而只剩下对所有人都友好的倾向。问题不单单是说,这样一个世界是难以实现的、是不现实的。更深层的问题是:这样一个世界将难以被当成是一个人类世界。
人之博爱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但大多数时候,我们是依靠小范围内的团结来生活的。这也许反映了道德同情心的某种局限性。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我们学会关爱别人,不是通过普遍意义的爱(博爱),而是通过爱的某种具体形式,比如友情。
判断关于个人与义务的构想是否正确,其中一种方法来就是看看,它导致的结果是什么。我们回到上次提到的南方种族隔离主义者,他们感受到历史的沉重。我们值得钦佩这些种族隔离主义者的品德吗?这些种族隔离主义者想保持他们的生活方式,如果我们赞成团体成员义务的观点,我们能坚定的说,正义是绝对的,不管你是处于哪个特殊群体,不管他们认为正义应该是怎样的。
下面,我们得区分出两种正义可以与“善”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是相对的。这种方式认为,思考权利、思考正义,就要看看过去所有的群体、所有时代里都占主导的是什么价值标准。不能以某种外部标准来判断,而要把正义看作是所有时代都一致赞同的看法。
而第二种方式,正义则与善行相连或相关。正义的原则是否合理,不是依靠恰好在某一特定的时刻或某一特定地点占主导的价值标准,而是根据它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或它的目的是否是好的,它是否尊重或促进某种重要的人类善行。
在这两种正义与善行的关系里,第一种是不足的。因为第一种方式使正义成为了社会惯例的产物,它没有给我们充足的道德对策去回应那些南方种族隔离主义者他们祈求保持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传统、他们做事的方式。
然而,如果正义以非相对性的方式与善行相连,这就有个很大的挑战,需要回答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怎样才能定义善?人们对善持有不同概念,我们怎么看待这个事实?怎样的善行才是值得尊重和认可的?
我们活在一个多元社会里,人们对善有争议。这也是激励人们尝试找到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目的、意义的正义和权力的准则的一个原因。那么,是否有某种方法来定义善呢?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解决一个稍微简单一点的问题:当我们讨论到正义,是否有必要、是否不可避免的就要涉及到善?
当前,同性婚姻引发和涉及了很多一直在争议的观点,不管是道德上的,还是宗教上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十分想接受一种正义或权利的观点而不需要整个社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评价这些备受争议的道德和宗教问题。
那些认为同性婚姻不应当存在,国家应该只承认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婚姻的观点:
1、 作为一种社会传统,婚姻的本质与目标,就是去尊崇并实现繁衍这一目的。
2、政府不应该承认同性恋婚姻,来鼓励同性恋行为。如果把同性恋婚姻视为非法,当然是不对的,但也不需要去鼓励大家这么做。
第二十四课:美好生活(THE GOOD LIFE)
国家想要在道德、甚至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是错误的。政府在引导人们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对的问题上应发挥自己的作用。比如,在道德之外,堕胎应得到准许还是禁止?如果让堕胎合法化的话,我们就是在说堕胎是无可争议的。作为一个社会整体,我们相当于在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把一个胎儿打掉并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我们宣布它非法,那等于是说我们的社会认为,这么做是有问题的。 马萨诸塞州法庭在同性婚姻案子上做出了一个标志性的判决。在Goodridge一案中,要求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恋婚姻。法官内部也意见不一,如果你仔细读过他们的判决,你会发现,法院也在我们讨论过的两种意见中徘徊。Margaret Marshall大法官的意见是这样:“我们应该持中立的态度。许多人都有很深的宗教、道德和伦理观念,认为婚姻应该局限在一男一女之间,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另外,也有许多人同样有很深的宗教、道德和伦理观念,认为同性恋者也有权结婚,同性恋应该得到无差别的对待,就像异性恋者一样,得到公平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在法律下,尊重个人的自主和平等, 关键的是一个个体自由选择另外一个人,为其作出专一的承诺(婚姻)”。换句话说,问题不在于这一做法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个体是否有权利作出这样的选择。 这就是法庭所持的中立意见。
但是法庭似乎认识到,自由主义的、中立的观点,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案件上,并没有获得成功,并没有完全实现个人的自主和自由选择。因为如果这只是关于尊重个人自主权的事情,如果政府真的对人们自愿建立的亲密关系持中立态度的话,那么就应该采取另外一种政策,也就是政府和国家应该完全不插手这件事,无需去承认某些特定的婚姻,而不承认另外的一些婚姻。如果政府真的是中立的话,那么它的立场应该是我们先前讨论过的第三种立场,即废除婚姻制度,或至少是不应把规定婚姻作成为一种国家职能。也许,“政教分离”是个更好的表达。
在亚里斯多德看来,这里的问题在于,职位和荣誉应该怎样合理分配,它是关乎社会认可的事情。同性婚姻被认可不能单单建立在中立、反歧视或自主权这些基础之上,因为这个公共议题的关键是同性婚姻有没有道德价值,同性婚姻是否应得到尊重和认可,它们是否符合婚姻制度的目标。
所以Kinsley(美国知名政治评论员)说:“你想要中立?如果想,就让教堂和其他宗教社团来提供结婚仪式。如果百货公司或者赌场也想介入这行,也可以让它们去做。让两口子自由选择他们庆祝结合的仪式,让他们决定什么时候结婚。如果三个人想要结婚,或者如果一个人想要跟自己结婚,而其他人想要为他们举行庆典,宣布他们结婚,都随他们去做。如果你和你的政府都没有牵连进去,你还操心什么?”
但这不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想要的立场。他们并没有要求废除婚姻制度,或者政教分离。法院并没有质疑政府承认某些结合形式,而不承认其他婚姻形式的角色。相反,法庭对婚姻制度赞颂有加,说:“(婚姻)是我们社会最赞赏、最珍视的制度。”然后他们把婚姻的定义扩大化,把同性伴侣也包括了进去。他们这样的做法,承认了婚姻不仅仅是一个包容每个人的选择的问题,它也是一个关于社会承认的问题。
Marshall法官写道:“在每一桩民事婚姻中都有三个参与者:配偶双方,以及对此加以承认的国家。婚姻既是一个个人的深度承诺,也是公众对永恒、亲密、忠实和家庭这些理念的一种庆祝方式。”
这就是法庭的意见,将婚姻看做是一种值得尊敬的,一种社会认可的形式。而法官们发现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对婚姻的目的进行争论。Marshall法官的意见考虑到、也反对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繁衍这个观点。她指出,一对异性恋男女在申请结婚证书的时候,国家没有要求他们,证明自己有能力或有意愿生小孩。生孩子并不是婚姻的前提条件。有些人就快要死了,还结婚来着。所以,她思考了所有这些意见,她总结说:“繁衍不是婚姻的目的,专一、永久的伴侣关系才是婚姻的本质和目的。”
这个意见并没有表明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但是它却反对,你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与此同时又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
所有这些论述表明,至少在一些十分激烈的争论中,在争论着我们社会中的正义或权利问题的时候,想要保持中立,想要说,“这只是一个个人同意、自愿选择和自主的问题,我们不持任何立场”,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即使法院想要在道德和宗教争议中保持中立,也发现自己做不到这点。
如果当我们讨论什么是正义和权利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要谈论“善”,那么,在评价什么是善的时候,是不是只能有一条原则、规则、格律或者标准,每次碰到道德难题,都可以简单的加以运用?
不存在只运用一条简单的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只运用一条原则,也不是最好的来思考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的方法。
请回想一下我们一直以来关于正义、关于权利的讨论,有的时候还讨论到“善”的生活,这些论点是怎么展开的?
它们进行的方式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的那样,来来回回。对特定事件、故事和问题的看法来回反复,对特定事件的判断以及我们在特定事件中所持的立场其背后的那些一般原则间来回反复对比。
这种道德推理的辩证方式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但这种辩证思想方式并没有停滞在那个时代。因为当罗尔斯在论证他的一套正义理论的时候,他有力和清晰的进行了阐述,用的就是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推理方式。罗尔斯所提出的并不仅仅只是 “不可知幕”和其他的原则,他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道德推理的方式,他称之为“反思的平衡”。它是指在我们对特定事件的判断和我们这一判断其背后的一般原则之间,来回对比的过程。我们并没有停在某处,因为我们的最开始的直觉判断可能是错的。在某些时候,我们根据我们得出的这些原则来修正最初的判断。也有的时候,我们修正原则。用罗尔斯的话来说,这么做的意义在于,正义并不能从不证自明的的前提中推导出来,要证明它,需要多种因素的相互支持,将所有的考虑因素都调配成一个一致连贯的观点。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写道:“道德哲学是苏格拉底式的。一旦我们发现了它对应的原则,我们可能就需要改变我们现有的判断。”
罗尔斯应用这种方式来考虑正义问题,而不是生活中的道德或“善”的问题。这就是他仍然认为正义高于“善”的原因。他认为“反思的平衡”的这种方法能够产生对正义的共识,但是他不认为,这种思考方式会产生对善的生活的共识——他称之为“复杂的道德和宗教问题”。他这么想的理由是,他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对什么是“善”有着多种理解。即使是那些有道德感的人经过相当严密的推理,也会发现,他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比如说对善的生活、道德和宗教问题的看法。他还认为,在看待什么“善”的时候,以及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这些分歧会持续下去。
但是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据此,他是不是就可以证明人们在对“正义”的看法上,就不会出现共识呢?是不是在一个多元社会中,我们不仅在对正义的理解上存在分歧,,而且这些分歧至少有一些是合理的呢?同理,有些人支持自由意志主义的正义理论,另外一些人支持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我们进行道德推理的方式以及我们出现的分歧,在原则上有没有什么区别呢?当我们讨论正义,讨论言论自由的意义,讨论宗教自由的本质的时候出现的这些分歧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原则上,它们之间不会有什么不同。当我们不同意对方的意见时,我们所做的事情都是相互对话。不同的案例引发了不同意见,我们对之加以思考。我们试图找出让我们这样做、而不那样做的背后的理由。我们听取其他人的理由。有些时候,我们被他人说服,修改了我们的意见;有的时候,我们与之争辩,更坚定和加强了我们原有的观点。道德上的争论也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讨论正义的问题,跟讨论“善”的问题是一样的。
如果我们认为,在道德和宗教上的分歧同我们在正义问题上的分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怎样才能在一个社会中对其他意见不一的公民给予尊重呢?
这就要看应该给予其什么样的尊重。在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上,尊重其他公民的道德和宗教信仰,可以说就是,在政治上漠视他们。把这些道德和宗教信念搁置一边。 但这不是唯一的方式,甚至不是最合理的方式,去达到民主生活所依赖的那种相互尊重。要做到尊重其他公民的道德和宗教信仰,还有另外一种方法,不是漠视他们,而是与之交流,关注他们。有的时候需要与之争论,有的时候则需要聆听和学习。这么做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道德上、宗教上的相互接触最后都会达成一致的看法,也不能保证,我们最后都能欣赏其他人的道德和宗教信仰。但毕竟,对一种宗教和道德信条了解越多,我们就越不倾心它。比起相互漠视来说,这种商议、交流带来的尊重,对一个多元社会来说,更为合适。我们在道德和宗教意见上发生的分歧,在一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品质上存在着一些根本的多元差异。道德上相互交流会让我们去欣赏不同人生所展现出来的不同的品质。
在课程的一开始,我们谈到了学习政治哲学的快乐之处以及它的风险。哲学是怎样通过颠覆了我们的即成观念,使得过去熟悉的事物变得陌生。通过一些案例的讨论试着提醒你们,一旦熟悉的变得陌生,一旦我们开始反思我们的环境,世界将不再一样。希望你们,至少已经体会到了一点点的不安。这种不安,会激发我们的批判性思考,以及政治上的完善,乃至我们对道德生活的追求。
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讨论已经告一段落;但在另外一个意义上说,它还会继续进行下去。从一开始,我们就问,为什么我们要继续进行这些争论,即使它们引发的问题最终都不太可能得到解决?理由就是,我们一直都生活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即使有时候这些问题无法回答,但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哲学。我们开始的时候,谈到了康德的一个观点,“怀疑主义是人类推理的安息之地,但它只是让我们在一些教条之间徘徊,并不是我们最好的安息之处;怀疑主义只是简单的默许,它经受不住理智的鲁莽考验。”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要唤醒你们永不停歇的理性思考,看看它将把你们带向何方。如果我们至少做到了这点,如果理性的不安继续折磨你,现在或将来,那么我们就不是一无所获的。谢谢你们。
哈佛公正课的笔记在这里就结束了,这堂课是我最喜爱的课程。教授讲课条理清楚,相应的观点也会有案例来启发思考,对于以前不熟悉政治哲学的人来说,入门非常容易,还可以看到许多在现场的同学对案例的精彩讨论。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的英文发音特别标准,用来练习听力也很不错,这门课程在网易公开课、B站、YouTube、iTunes U都有课程视频,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