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公正课笔记 11-12
第十一课:服从你的动机(MIND YOUR MOTIVE)
ps:康德的这节课十分烧脑🤯,理解康德的这些思想非常有难度,建议有兴趣的同学先读一下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再看文章和视频课。
伊曼努尔·康德(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为启蒙时代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和康德义务主义等诸多流派。
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是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他调和了勒內·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与法兰西斯·培根的经验主义,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康德有其自成一派的思想系統,并且有不少著作,其中核心的三大著作被称为「三大批判」,即《純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这三部作品有系统地分別阐述他的知识学、倫理学和美学思想。
康德观点
康德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我们有尊重个人尊严的绝对义务,以及为何即便是出于良善目的,也不能利用他人。
康德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所有人都有一定的尊严,而我们必须尊重它。
个体神圣不可侵犯或者是拥有权力的原因,并不是源于“我们是自己主人”这一理念,而是源于“我们都是理性存在”这一观点,也就是说我们拥有理性能力的存在。我们自主存在,我们拥有自由行为和选择能力的存在。这种理性和自由并不是我们唯一拥有的能力,我们还有痛苦和快乐、受苦和满足的能力。
康德承认,功利主义的观点部分是正确的。康德并不回避“我们会追求快乐,回避痛苦”这一点,但是,他所驳斥的是边沁认为痛苦和欢乐是人类至高无上主宰的说法。康德认为是理性让我们脱颖而出,让我们变得截然不同,使我们区别开于而且高于其他动物的存在,使我们成为,不仅仅只是有欲望的肉身。
我们通常认为,自由就是我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或者没有障碍的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但是康德不这么认为,他对自由制定了更加严苛的定义既严厉又苛刻,但却很有说服力
康德的推理如下: 如果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满足欲望,回避痛苦。当我们如此做的时候,我们并么有获得真正自由。事实上,我们是这些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并没有刻意地去选择某一欲望。所以,当我们去满足它的时候,我们只是出于本能需求而已。 而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本能需求的对立。
康德认为自由行动也就是自主行动,自主行动则是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则去行动,而不是根据自然法则或者因果规律去行动。那么与之相对的是什么,与自主行动相对的是什么?康德发明了一个术语来描述自主的对立面——“他律(heteronomy)”。当我因“他律”而行动时,我的行动是出于某种偏好或本能欲望,而不是我自己选择的。因此,康德坚持,将自由严格地视作是自主的。
为什么“他律”或本能的行为的对立就是自主呢?
康德的观点是,自然是受规律支配的,例如因果关系的定律。假设你丢下一个台球,它就会掉到地上。我们都不会认为,这个球的行动是自由的。因为它的行为遵循自然规律,遵循因果关系的规律,即万有引力定律。
康德认为,自由行动,并不是选择最好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是可以自由地选择。这正是人类可以做到,而台球却无法做到的。当我们是出于偏好或享乐而行为时,我们成了实现目的手段,而这个目的是外加给我们的,我们成了工具,而不是实现目的的主人。这就是我们的意志受“他律”支配。而当我们根据我们给自己制定的规律自主地行为时,我们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康德说,正是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独有的尊严。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要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且要将人本身也视为目的。这就是为什么,为了某些人的幸福,而利用其他人是错误的。这就是功利主义是错误的真正原因,也是为什么要尊重他人的尊严、维护他人的权利的原因所在。
穆勒曾说过“长远看来,只要我们坚持正义并尊重个人的尊严我们就可以实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康德会怎样看待这句话呢?他的回答是:就算这句话说的是真的,就算计算结果显示确实是这样的,就算你不能把基督徒扔进狮子群里理由是,从长远来看,恐惧将会蔓延,总体的效用会下降,功利主义者们因此坚持了正义、尊重了个人,但其理由却是错误的。因为功利主义者们这样做,纯粹是依赖于外部情况而定,还是把人当作手段来利用,而不是尊重人,把人本身也视为目的。
如果那些需要被满足的需求、欲望、效用是无法被操纵的,是什么赋予了行为的道德价值呢?
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并非在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的动机有关,与意志的品质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某一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行为的动机。重要的是,那个人出于正确的目的,做了正确的事。康德写道:“高尚的意愿之所以高尚,是因为它本身就是高尚的,而并不是它的结果。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一无所成,它仍像珠宝一样,因其自身而闪耀,它本身就蕴含了全部的价值。”因此,要认为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好的,仅其结果符合道德准则是不够的,其目的也必须是道德的。
康德认为,是动机赋予了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且只有一种动机,可以给行为赋予的道德价值,这就是出于职责的动机,而不是出于“偏好(inclination)”,即依外部情况而定的或依我们所有的欲望——渴望、喜好、冲动等。
康德曾经以一个店主来做例子,想藉此引出直觉来合理的说明,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因为行为目的本身是正确的。他说,假设有一位陌生的顾客来买东西,店主知道,他可以故意给这位顾客找错零钱,或者少找零钱,而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至少顾客本人一定会被蒙在鼓里。尽管如此,店主还是说:“算了吧,如果少给这位顾客少找零钱,这事情可能会传出去,我的信誉会因此受损,我的生意也会遭受损失,因此,我不应该给这位顾客少找零钱。”这位店主没有错,他找给客人分毫不差的零钱。但是康德认为,他的这一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他的行为虽然正确,但他这样做的理由却是错误的,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康德还举了另一个例子——自杀。他说,我们有维持自己生命的职责。对于大多数珍爱自己生命的人来说,有很多理由不放弃生命,但具有道德价值的唯一理由是,他是因为认为自己有维持自己生命的职责,而没有去自杀。
美国商业促进局的口号是“诚信是最好的政策,它也是最能盈利的。”它在纽约时报做的整版的广告说:“诚信,与其它任何资产同等重要。因为一家诚实、公开、公平运营的企业,注定会成功。加入我们,从此赢利。”康德会如何评判,商业促进局的会员们诚实交易的道德价值呢?康德的观点是,如果赢利是这些企业诚实的对待它们的顾客的原因,他们的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几年前,在马里兰大学曾出现作弊问题。他们因此而启动了一个诚信体制。他们与当地的商家建立了一个项目,如果你签了绝不作弊的信誉保证,你就可以在当地商店买东西时,获得10%-15%的折扣。
只有出于职责的动机而非基于偏好的动机,才是道德的;只有我基于职责而行动时,而不是出于偏好或自利的动机——即使是出于同情、或利他主义,我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自主的;只有这样,我的意志才不会被外在的因素所统治或左右。这就是康德的自由观与道德观之间的联系。
如果一个人是出于“我要使我的行为符合道德”这一目的而做事,他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呢?
康德确实说了,遵守道德规范是需要一些激励的,这种激励不可以是与道德相冲突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激励。他提出了另一种不同于“偏好”的激励,即对道德规范的崇敬。如果那个店主说,“我想对道德准则表示尊敬,所以,我要做正确的事情。”这样,按照康德的说法,他就是有道德的。因为,他形成了自己的动机,他的意志符合道德准则。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按自己的准则做事,我们如何会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呢? 作为自主的个体,之所以能得出同一个的行为原则,是因为理性。这是一种人类所共有的实践,而不是个人特有的。我们要尊敬他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都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正是我们都拥有无差别的理性,使我们所有人都值得受尊重。不论你的经历或生活环境是怎样,我们都有同样的理性。也正是这种大家都拥有的理性提供了道德法则。因此,行动自主就意味着运用我们的理性,根据我们给自己设定的准则来行动,而这种理性,是作为理性存在的我们所共有的,而非我们的教养、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特定的利益,这用康德的术语来说,说是“纯粹实践理性”。
那么,这种理性能提供怎样的道德准则呢?它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二课:道德的最高准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康德理论包括两大问题:
一、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二、自由是如何实现的?
这之前,我们要了解康德提出三组的二元对立关系。二元对立关系是康德的哲学概念。指对同一个对象或问题所形成的两种理论或学说虽然各自成立但却相互矛盾的现象,又译作二律背驰,相互冲突或自相矛盾。
第一组,出于职责的动机和出于爱好的动机, 与我们行为动机有关,出于正确的原因做正确的事情。还有其他形式的动机吗?康德将其归结为爱好,我们行动的动机总是寻求追逐利益可能产生的欲望或者偏好的满足。我们是出于爱好而行动的。
康德不否认,很多时候,人们行为的动机都是利己的,但是真正赋予其道德价值的,是那超越自身利益、审慎和爱好的责任,以及处于职责而行动的能力 第二组,这就是道德与自由的关系(第二组)。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要想具有道德价值,就必须以职责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爱好。第二组相对概念描述的是决定自我意志的两种不同方式:自主与他律。 在康德看来,当我的意志是由我自主决定的时候,我才自由,依照我自主制定的法则行动。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自主意义上的自由,那就一定有能力不遵循外加的或强加给我们的法则而决定的能力,而是遵循我们给自己定下的法则。但是,这样的法则有从何而来呢?是理性。如果理性决定了我的意志,那么意志就变成了能够自主选择,不受本性或爱好或者环境支配的一种力量。所以,联系起康德严格的道德和自由概念的是一个非常严格的理性概念。
第三组,假言命令(目的-手段推理,工具理性)和绝对命令(行为本身是好的,不参考或依赖任何其他目的)
如果你想要X,就做出行为Y。它是目的-手段的推理。如果你想有一个良好的商业信誉,那就不要少找你的客户零钱,因为事情的真相会传出去。这是一个假言命令。
康德写道,“如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个命令就是假定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好的,这个意愿本身就符合理性,那么,这个命令就是绝对的。”绝对命令是绝对性的,这就意味着,它不参考或依赖任何其他目的。
三组相对概念之间的关系,想获得自主意义上的自由,需要的不是我处于假言命令的行为,而是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
康德的三种关于绝对命令的形式;
第一种是他称之为“普遍法则形式”—— “把你所做的推广到所有人都在做,这就是普遍法则。” 例如,守信用。假设我极度地需要100元,尽管我知道自己不可能很快还钱,还是找到你,给你一个虚假的承诺:“请借我100元,下周我会还给你。”我们决定这个承诺是否与绝对命令一致,就是把它普遍化,把它推广到每个人。如果每个人在需要钱的时候,都作出虚假承诺,那么,将会没人相信这些承诺,以后就不存在承诺这个东西。所以,这里有矛盾。把这个准则普遍化时,却有悖它本身,这是检验的方法。用这个方法,我们就可以知道虚假承诺是错误的。
第二种为人性目的法则。 康德说:“我们不能把绝对命令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利益、目标或目的之上,因为那样,它只与人的目的有关。然而,假设有一些东西,它的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的价值,其自身就是目的,那么这且只有这才是绝对命令的基础。”“我说,人类,一个理性的存在,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只是被其他意愿任意利用的手段。”
在这里,康德区分了人与物:人是理性的存在,不像其他物体一样,只是有相对价值,他还有绝对的价值、内在的价值,即人的理性的,拥有尊严,他们值得崇敬或尊重。 “你应该总是以人性的方式行事,不管是对你自己的,还是对其他人,你从不能仅仅把他视作一种实现目的手段,而是把他本身就看作目的。”
因此,当我给你许下虚假的承诺,我是在把你当作实现我的目的的手段,实现我对100元的需要,我就是不尊重你,不尊重你的尊严,我是在操纵你。
康德认为,从道德上来说,自杀等同于谋杀,因为当我们拿走我们自己或别人的生命时,我们把这个人——一个理性的人,当作一种手段来使用,我们没有尊重人,没有把人看作目的。
康德所指的尊重,在这一点上,和爱、同情、团结、友情或利他主义不一样。因为,爱,以及其他一些特定的美德、对他人的关怀,都要看对象是谁,而尊重是对人类普遍共有的理性的尊重。这就是为什么,不尊重自己和不尊重别人都是错误的。
康德认为,把其他人当作实现某事的手段时,并不是不允许的。只要我们与其他人打交道时,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我们共同的的工作、目的和利益。只要我们对待他们的方式,尊重到他们的尊严。
后记:虽然这篇的内容比较晦涩,如果能对照视频课程和康德的有关著作来学习,还是很有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