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课:有关谎言的一课(A LESSON IN LYING)

1、义务和自律如何统一?履行义务高尚在哪里?

康德认为:我拥有尊严,不是因为我遵循了这些法则,而是因为我是这些法则的主人,我是自愿地遵从责任。所以,依责任而行,与在自律下自由地行为,都是同一件事情。

2、我们到底有多少条道德法则?如果说高尚源于遵守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则,那如何保证我的道德心与你的是一样呢?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都依照自己意识来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就能保证,我们得出的是同一条道德法则。因为当我们选择的时候,并不是我在选择,也不是你,而是理性——纯粹的理性在选择。

纯粹的理性

纯粹的理性是,我们不会依附于任何外部环境。所以,是理性支配了意志。当我执行道德法则的时候,是理性主导着我的意志。同样是这种的理性,让你为自己选择了同一条道德法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遵循同一个道德法则,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就是绝对命令。

3、绝对命令如何可能存在呢?道德又是如何实现的?

康德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以区分两种观点,两种解释人类体验的观点。第一,作为经验的客体,我属于这个感官世界,我的行为是由自然法则所决定的,由因果规律所决定的。但作为一个经验主体,我居住在一个智思世界里,我独立于自然法则之外,能够实现自律,我能根据我给自己制定的法则来行事。 只有在第二个论点成立的时候(智思世界),我们才能认定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只有当决定不受感官世界里的外在因素的影响时,才是自由。”

康德论证道,如果如功利主义者假设的一样,我是个至善的经验主义者,屈从于我的感觉——疼痛、快乐、饥饿、饥渴、欲望等。如果这就是人性,我们就不可能得到自由。因为这样的话,每个意志的行使都将受制于我们对某些客体的欲望,这样的话,我们的选择就会各异,都受到外部目的而支配。康德写道,“当我们认为我们是自由的时候,我们就把自己转移到智思世界里,成为了其中的一员,并认识到了意志的自主性。”所以,绝对命令能实现是因为而且也只能是因为,自由让我成为了智思世界的一员。

康德承认,我们不仅仅理性的存在,也不仅仅居住在智思世界这个自由的王国(如果是的话,那么我们所有的行为将会始终如一地,符合意志的自律),恰恰是因为,我们同时处于两个立脚点中,两个领域中——自由的领域和需求的领域,我们做的和我们应该做的,“是”和“应该”,两者之间就总会有潜在的鸿沟。所以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里总结:道德不是经验主义,不管你在世界上看到了什么,不管你通过科学发现了什么,这些都不能决定道德问题。道德和经验主义世界,存在着相当一段距离。这也是为什么无法从科学中得出道德真理。

康德认为,说谎是错误的,说谎和绝对命令之间不一致。法国哲学家本杰明•康斯坦特写了一篇文章来回应《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他写道: “这个设想是错的,不可能是对的。如果有一个杀手来到你的门前,寻找你的朋友,而这位朋友正躲在你家里,杀手直截了当的问你,’你的朋友在你家么?’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中,还要说真话那真是疯了。”

康德回复道,他坚持他的原则,即使对杀手撒谎也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是,一旦你开始考虑事情的后果,开了个例外,不遵循绝对命令,那么,你就已经放弃了整个道德标准,你已经成为了一个结果论者,或者是功利主义者。

4、完全的谎言和误导的真相在道德上有区别么?

从康德的观点看来,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有天壤之别。即使这两者带来的结果是一样的。

康德并不是把道德建立在结果之上的,他认为道德就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守。有时候,在日常生活中,为了避免伤害别人的感情,我们会破例地使用“善意的谎言”,它是一种以结果而作为合理解释的谎言。康德不能容忍善意的谎言,但也许他能接受一个误导的真话。假如,某个人送给你一条领带作为一份礼物。你打开了那个盒子那个领带难看的不得了,你会说什么?你可以说一个善意的谎言,说:“它很好看。”但康德看来,这是不允许的,你可以不说善意的谎言,而说误导的真话:“我从没见过这样的领带。”

一个关于误导的真话的例子:克林顿在莱温斯基丑闻案件中说:“我想对美国人民说一件事情,我希望你们听我说。我要再次声明,我和那位莱温斯基小姐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性关系。我没有让任何人去撒谎,一次也没有。这些指控是假的。” 这两种情况下的动机似乎都是误导,他们希望别人会被误导,但康德认为,不同于谬误和谎言,误导的真话遵守了责任,因为它忠于责任,所以即使它是托词,也让它变得合理化。克林顿可以直接撒谎,但他却没有。所以,谨慎的措辞、真实的托词是对道德法则尊严的尊重,而这在谎言那里是没有的。

是的,我是希望他人被误导。我是希望杀手走出马路或者去商场找我的朋友而不是在衣柜里,我是希望起到这样的效果。我无法控制它的后果,但我可以控制的是,不管结果怎样,我都会站在道德这边并尊重它。

第十四课:协议就是协议(A DEAL IS A DEAL)

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毕业于普林斯頓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

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有重大贡献。他的著作中的观念包括:

  • 作為公平的正义(包含自由原則、公平与机会均等、以及差异原則)
  • 无知之幕
  • 反射平衡
  • 叠加共识
  • 公共理性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康德的理论的一致点:

1、像康德一样,罗尔斯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批评者。他说“在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整个社会福利,也不能凌驾于它之上。我们的权利受公正保护,不屈从于政治谈判或社会利益的小算盘。”

2、公正的原则可以从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延伸出来。这个契约不是实际的。并且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叫“不可知面纱”的词,来解释他的理论。他认为实现那些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就是去想象我们聚在一起,在不知道我们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之下去试图选择,支配我们的集体生活的原则,这就是“无知的面纱”的作用。

无知之幕

想像一下,我们一开始就地位平等,而保证这一平等的,就是“无知之幕”。想象一下,我们都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把我们的种族、阶级、社会地位、实力、弱点、不管是健康或不健康的,都隐藏起来。只有这样,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就会是公正的。这就是假设契约的原理。

1、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契约,是怎么使得里面的条文是公正的?

实际契约是不能自给自足的道德工具,它们从来不能保证协议的公平性。美国宪法里允许奴隶制存在,这是一个真实的契约。但是,这并不证明他们所同意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2、实际契约是怎样约束我或使我负有义务的?

主动同意是一种自愿行为,当我签订契约时,我就给自己负上了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它独立于其他的顾虑。所以,实际契约是从两个方面约束我们或使我们负有义务: 1)、基于同意的自律

2)、基于受益的回报(即互惠互利)。但真实契约存在道德局限,体现在当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时,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就是是公平的。

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契约都可能不同时符合这两点。可能一开始就没能给契约赋予道德力量。因为各方谈判的势力可能是不均衡的,自律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为各方的知识上可能存在差距,互惠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此,他们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相等价值就会存在分歧。

现在,想象一种契约,它的各方在权力和知识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他们的地位是相同的,而非不同的。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背后的理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诸如权力和知识的差距,创造平等的条件。 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 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