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公正课笔记 17-18
第十七课:关于平权运动的讨论(ARGUING AFFIRMATIVE ACTION)
Cheryl Hopwood的案例:Cheryl Hopwood 来自一个普通家庭,通过勤工俭学读完高中,并读完了社区学院以及加州州立大学的萨克拉门托分校,取得了3.8分的平均成绩。后来,她移居得克萨斯,参加了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的法学院的录取考试,取得了优良的成绩。但她的申请却被拒绝了。当时,正值德州大学实行 “平权法案” 的录取政策时期,这项政策着重考虑肤色和种族背景。德州大学表示,“得克萨斯40%的人口由非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组成,作为一所法学院,我们有必要拥有多样性的学生群体,因此,我们将要考虑的不只有中学成绩和考试得分(例如SAT),而且还要包括人口学的组成,如肤色和种族。”Hopwood 要控诉的,正是这个结果。这个政策的结果是一些比她学术指数(包括中学成绩和考试得分)都低的申请人得到了录取,而她却被拒绝了。她控诉道,“我被拒绝的理由仅仅因为我是白人。如果我不是白人,如果我是少数民族,凭我的成绩和考分,我会被录取的。”而且,根据在法庭中出示的统计数据,就在那一年,非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和她一样的成绩和考分的确实都获得了录取。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法院。
对于这件事,你的看法是什么?
在这场讨论中,对于平权法案,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纠正论——对于接受教育的差距;
2、补偿论——对于历史上的不公平;
3、教育多样化——体验不同的人生经历以及为全社会服务。
Hopwood案中,德州大学的观点就是:“我们必须训练律师、法官、领导人、公务员,这些人将会给得克萨斯州,乃至整个国家做出贡献。”
因此,对于多样化观来说,有两个不同的方面,但两者都是以大学的社会目标、社会使命、大众利益为名的,这些观点有什么说服力?
这个观点实际上跟哈佛当年提出的观点一样。当时,这一观点被书写在1978年联邦法院的“法庭之友辩护状”中。这也是一桩关于平权法案的案例,叫“巴克案”。哈佛在辩护状中的理由曾被Powell大法官引用,Powell大法官是支持平权运动的关键选票。他引用了多元化观点来作为他的理由,而他也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哈佛在它的辩护状中写道:“我们关心多样性。哈佛大学从来不只把学术优秀作为录取学生的唯一标准。15年前,多样化意味着学生来自加州、纽约、马萨诸赛,城市的居民和农村的男孩,小提琴手、画家和足球运动员,生物学家、历史学家和古典主义者。哈佛认为,现在唯一的差别只在于,我们在考虑多元化的这个长长的清单中,加入了种族和民族这一项 而已。当我们在审阅大量在课堂上表现出色的申请人时,种族也许可以作为一种额外因素来考虑。就像会考虑你是来自加州,或你是一名优秀的中后卫或钢琴家一样。一个来自爱达荷州的农村男孩,可能为哈佛大学带来一个波士顿人无法提供的东西。同样,黑人学生也可以带来白人无法带来的东西。每个学生所受教育的质量部分有赖于他们生来就不同的背景。
此案中,Cheryl Hopwood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了吗?可以这么说,她被拒绝录取了,是因为被利用来服务于大众利益和社会使命——这些由德州大学法学院自己定下的理念。难道我们不值得,根据我们的优异、我们的成就、我们的造诣和我们的努力工作,来受到评价吗?
有人认为,不,她没有这项权利。没有人真正应该得到录取。 这让我们重新回到了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的问题。他们主张,Hopwood在此处没有个人权利,不能根据在她看来是重要的某个标准,来决定她是否应得到录取。包括她取得成绩和努力的这项标准。 这里隐含的道理类似罗尔斯拒绝把道义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的理论。
是的,一旦哈佛确定了自己的使命,根据这一使命,来制定它的录取政策,适合这些标准、符合资格的人们就有权利被录取。没有人有资格要求,哈佛制定的录取标准刚好是他们的优势。无论这些优势是测试得分,或中学成绩,或是弹钢琴的能力,或是能做一个好的中卫,或是来自衣阿华州,或是来自某个特定的少数族群。
第十八课:目的是什么(WHAT’S THE PURPOSE?)
1、是否应该把分配公平的问题,从道德应得问题和美德问题中脱离出来呢?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现代政治哲学,与古老的政治思想的区分点。 罗尔斯把分配公平从道德应得中脱离出来,其动机和理由是为了实现平等。如果我们把道德应得放在一边就会有更多实现平等的机会。罗尔斯在内的,也包括康德。尽管他们在分配公平、国家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见解不一,但他们都认为,分配公平并不是关于奖赏美德或道德应得的问题。这并非仅仅出于平等主义理由,他们并不都是平等主义者,而是,他们都认为,如果把正义与道德应得或美德连在一起,就会让我们远离自由、远离对作为自由存在的个体的尊重。
2、关于正义的辩论中,什么才是关键呢?它是否与道德应得和美德有关呢?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思想,在很多方面看起来都很有说服力。但在某些方面,它也很奇怪。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是给予人们应得的东西,是给予人们本来属于他们的东西,正义就是帮助人们,根据他们的美德,找到合适的社会角色的问题。
3、如果正义意味着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那么一个人应得的是什么?它与道德应得和美德的相关之处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两个因素有关:物品,以及分给的人。一般而言,同等的人就应当有同等的事物分配给他们。”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要看我们分配的是什么东西。假定,我们分配的是长笛。谁该得到最好的那只长笛?是最好的长笛手。关键在看拥有长笛需要具备哪些特质,如果是按照其他方式来进行分配,都是非正义的。比如把最好的长笛分给有钱的人,分给出价最高者的人,或是根据出身分给贵族,根据外表分给相貌最漂亮的,或是看运气,大家都来抽签。亚里士多德认为,与吹奏长笛的能力相比,出身和美貌或许是更大的优点,那些人在出身和美貌方面胜过长笛手的程度,可能要比长笛手在吹奏能力上胜过他们的程度更多。但最好的长笛手仍然是应该得到那只最好长笛的人。
但亚里士多德认为, 我们不是在寻找各方面都最好的人,我们寻找的只是最好的乐师。原因并不是如功利主义者认为的那样,他们会制造出最好的音乐,这样每个人都将享受到更多。而是因为,这就是笛子存在的目的——被完美的演奏。而演奏长笛的目的是产生非凡的音乐,谁最能实现这个目标谁就应该拥有这把笛子。而让每个人都享受到这样的音乐只是它的副作用。(亚里士多德的应根据目标或目的来决定公正分配的理论,称为“泰洛斯逻辑推理(目的论))